我国的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
第九条 创办期刊、设立期刊出版单位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有确定的、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;
(二)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、章程;
(三)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 认定条件的主管、主办单位;
(四)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;
(六)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 条件的编辑专业 人员;
(七)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;
(八)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,该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;
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、设立期刊出版单位,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
办单位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按要求填写的《期刊出版申请表;
(二)主管单位、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;
(三)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、身份证明文 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;
(四)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;
(五)办刊资金来源、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;
(六)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;
(七)工作场所使用证明;
(八)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。